數(shù)字時代版權的新變化——不同范圍
2022-08-23 17:48:10
首先,從著作權的客體來看,,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》第二條規(guī)定“著作權法所稱作品,,是指具有獨創(chuàng)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(chuàng)作成果?!备鶕?jù)這一定義,,只要具備“獨創(chuàng)性”和“可復制性”這兩個必備要素,都可以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,。但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(fā)展,,作品的形式和載體已經不僅僅是文字和紙張,,作品的文字被計算機數(shù)字化,紙張也變成了軟盤,、硬盤,、磁帶、光盤等多種載體形式,。這些作品可以傳輸?shù)骄W絡空間,,組合成我們通常所說的“網頁”,,形成網絡作品,。鑒于網絡媒體的技術特征,,網絡作品著作權的客體可以進一步概括為以數(shù)字信號形式存在并通過網絡傳播的作品。
其次,,對于主要的著作權人,,網絡著作權也有新的發(fā)展,。我國《著作權法》第九條規(guī)定:“著作權人包括: (一)作者;(二)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其他公民,、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,。”相應地,網絡作品著作權的主體應包括兩類:作者和網站管理員,。其中作者與傳統(tǒng)意義上的作者類似,,只不過他的創(chuàng)作方式從傳統(tǒng)媒體變成了互聯(lián)網。至于網站經理這個新概念,,要重點分析,。第一,,網站管理者享有整個網頁的版權,。網頁從文字、顏色到圖形,,都是數(shù)字形式的排列組合,,網頁也可以有形的形式復制,比如存儲在電腦硬盤上,,打印在紙上,。它是一種智力創(chuàng)造,具有獨創(chuàng)性,,可以以某種有形的形式復制,。網站管理者在網頁上投入了大量的智力、精力和物質,。根據(jù)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》第二條規(guī)定,,應屬于《著作權法》保護的“作品”,網站管理員應將其視為作者,。第二,,網站管理者享有其網站全部內容的著作權。對于大量來自傳統(tǒng)媒體和互聯(lián)網的信息,,網站管理者必須根據(jù)需要進行編輯,。對于傳統(tǒng)媒體上的信息,也有一個“數(shù)字化”的過程,。編輯是其編輯作品的作者,,因為他們的編輯行為注入了他們的智力創(chuàng)造,表達了他們選擇和整理材料的獨特方法,,并賦予這些材料新的組織結構和表達形式,。根據(jù)《著作權法》第十四條和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》第十二條的規(guī)定,網站管理者作為網站內容的編輯者,,享有其網站全部內容的著作權,,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。
最后,,網絡版權的內容,,即權利,也有所增加。2001年,,我國在修改《著作權法》后增加了“信息網絡傳播權”,,即以有限或無限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,使公眾在特定的時間或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,,從而在立法上明確了這一權利,。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作品屬于著作權法規(guī)定的作品使用方式,著作權人有權以這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,,并由此獲得報酬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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